

終於來到今天──比較有把握的兩個科目已經考完。剩下的是Contract Law,是一科無論如何再努力用功最高只會得second low成績的科目。考了兩科,心情算是輕鬆了,只管在未來幾天全力以赴吧!
今天考的是Common Law Reasoning and Institutions。以為表現只會一般,現在考試完了,卻認為出來的成績應會不錯。有點意外。
原先只準備了七個題目,著實是最低消費,這個數目不能再減的了,否則,很大機會要面對無力回答四條題目的景況。對這一科的寄望不大,本著純粹過關的心態去面對,進入試場前的緊張期不算很長,只是幾分鐘,比起考Public Law時的緊張情緒,明顯放鬆得多。
八條題目中,只有四條是我曾經準備過的。這樣也好,就像當年會考應考中文及中史時,想多挑一條題來答也難...... 總之就專心一意投入那四條題目,無需想太多。
第一條作答的題目是Judiciary Office Appointment System。答案可說是內容豐富、結構完備、表達清晰,相信會有second up的水平;如果走運,first class也不出奇。
第二條題目是關於Legal Aid Reform。這題目,是芸芸眾多題目中,最先令我感到沈悶至討厭的題目。英國法援跟我風馬牛不相及。讀起來,乾涸無味,難以投入。但考慮到這個是必定會出現的題目,而且難度不高,也安份守己地溫習了。這道題目的表現尚算滿意,應該會有second up的成績;first class的機會不是沒有,但要有很高的彩數配合方行。
第三條題目是Judiciary Reasoning或Precedence,二選一。兩者均有準備,以後者較有把握。打開試題時,見到Precedence,已立下心意作答取分。當我準備開始組織答案時,發現有一句說話in light of
R V James (2006),也就是說,這一條題目要求考生以
R V James一例,說明Precedence的利弊及其理由。如果不以
R V James為例,分數不會高得到那裡,甚至會很低分。所以,轉投Judiciary Reasoning。我慶幸自己沒有看漏in light of
R V James (2006)這關鍵的句子。Judiciary Reasoning這道題目,其中一個要求是請考生比較和說明Judiciary Reasoning與Application of Logic及Legislation Theory之間的關係。這部分,我答得較差,組織答案時茫無頭緒,但總算處之泰然,未失方寸,反正,別無其他題目可再選,只求盡力答得最好也就是了。我估計,這條題目,或有second low的水平。
最後一條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或Civil Proceedings Procedures Reform,二選一。同樣地,這兩個題目已早已預備。
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這專題,是老師的研究題目,是她的生招牌,就連政府、法官都要引用她的研究作為政策的理據及判辭的內容。她想更多學生認識她的研究成果,也算是很正常吧!加上,過去幾年的試題亦常見這個題目,我深信,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定會出現的。
一如所料,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出現了,說不上是驚喜,但萬料不到,題目是問及老師其中一篇論文的內容。這篇論文不長,比起許多課本來得淺白易明,花了一小時就可全然消化。簡單而言,只要把論文撮要,就可滿足到題目的要求。這個我照做如儀。所以,這道題的分數,若單以內容計算,應該達至first class。但是,畢竟這是倫敦大學的考試,比較的對手不只英國人,更有不少是來自世界各地的考生,當中很多考生都以英語為母語。而考試始終是以文字作為表達工具的一個比賽,文句通順的加言辭優美的,當然佔於上風。自己英文水平不好,這方面打了個大折扣,所以,這道題目的分數應該只會有second up的水平。
總結
(1) first class 至 second up
(2) first class 至 second up
(3) second low
(4) first class 至 second up
四題算起來,如果第一、第二及第四條都有總分會是first class ,總分仍有機會是first class ;否則只有second up。對此,於願已足。
考完試,到美容院按摩。太疲倦了,之前一晚一時多才睡,預備今早五時半起床溫習,豈料五時一刻已醒,全因緊張所致。
同樣,比較意外的是,收到留言,將會有見工的機會。